渭南市华县瓜坡镇良候村挖地取石多年近百亩良田被毁

       近日,本报接村民反映在渭南市华县瓜坡镇良候村近百亩的耕地被毁,建筑垃圾堆积如山,环境污染严重。平整的良田如今已变成数百平米的大坑。      随后,记者来到华县瓜坡镇良候村,在村民的指引下,顺着村里的一条小路,来到村子的北面,在这里记者看到近五百亩的土地上出现了好几个数百平米的大坑,在大坑里到处是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顺着坑洞的四周行走,在边缘处,记者发现这里有着大片农田陷落的痕迹,站在高处往坑洞里看,这个坑洞深度近十余米。       记者来到周边的村庄内进行采访,提起这些被破坏的耕地,村民都气不打一处来。“这里以前全部都是耕地,就是因为石渣厂在这里挖地取石,所以把地都挖成了现在这样的深坑,就这么被糟蹋了。原先这上面种的都是果树和菜。可是现在地种不成了。已经挖了三四年了,一直都是这样,也没有人管过。再加上陕化复肥厂污染非常严重,根本无法耕种。前段时间石渣厂还在这里挖地取石,每亩地仅给村民赔一点钱,说是以后要复耕,但是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复耕,我们村上也给相关部门反映过好多次了,可是至今都没有人管。”      然而在华县良侯村,近百亩的良田竟变成了一个个百平米大坑,一座座乌烟瘴气的垃圾场。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粮食作为国之根本,土地更是根本中的根本。华县良侯村一些石渣厂这种挖地取石的做法无异于杀鸡取卵,饮鸩止渴。毫无疑问这种做法是必须要坚决制止取缔的。但是,令人不解的是,面对石渣厂这种“断子绝孙”的做法,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竟然一片“悄然”,难道土地、农民、国之生计、国之根本,这些问题在他们眼里都不值一提,不值一议,不值一管吗?      采访后,记者将此事反映给瓜坡镇人民政府。瓜坡镇做出了回应,称:“该地以前是石堤河床,属河滩地,河床旁有部分(约为60亩)为可耕地,土层比较浅,没有灌溉设施。以前由于连霍高速休、改建时两次取石挖沙(约有60亩),有挖沙取石的手续,也和村民达成协议,村民得到了应有的补偿。目前,取石挖沙的坑由华县垃圾清运公司管理,并将由其进行填埋,待填埋好后再由村上进行复耕。”      面对该回复,记者不解。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露天采矿、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应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那么,瓜坡镇良候村近130亩的耕地由连霍高速休、改建时两次取石挖沙造成的破坏为何未能由土地复垦义务人即连霍高速所属单位负责复垦?如果连霍高速所属单位不按规定负责复垦,就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那么,连霍高速所属单位缴纳的土地复垦费又在何处?《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那么从现场看到,一个个大坑中所倾倒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华县垃圾清运公司是否可以保证这些垃圾都是“干净、无污染”的?      对于华县良侯村近百亩良田何时能够复垦,本报将继续关注!(记者赵孟虎)       相关链接: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第十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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